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026830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實施諮詢輔導方案」及「辦理親職教育研習」2項目,考量有限資源應用及分配,且學校辦理此類計畫係以團體活動方式進行,原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附表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申請資格學校為最低15人以上之新住民子女學生,以發揮補助最大效益。 |
三、 | 為顧及未達標準學校新住民子女學生之需求,地點相近且新住民子女人數未達15人之各學校,2校(或以上)新住民子女合計達15人之標準得共同申請辦理,請欲申請學校於109年3月31日(星期二)前填寫並核章補助項目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如附件)各1份免備文送府會辦。 |
四、 | 109年新住民子女教育實施計畫已獲核定之學校及新住民子女學生數已達標準者(15人以上),不得申請本次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