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令主要內容如下: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就公 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 務(包含依法令規定由某機關之特定職務人員兼任之當然兼 職),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