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如遇上開情形,尚非先依職權或依申請重行評定受考人 考績,再視其等次及分數有無變動而決定是否撤銷原考績, 而係應審視原據以評定考績之基礎事實是否有所變動,如確 有變動,機關即應撤銷原考績並循考績法第14條第1項所定 程序另為適法之考績考評,由核定機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