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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stps - 人事 | 2023-11-01 | 點閱數: 212

機關如遇上開情形,尚非先依職權或依申請重行評定受考人 考績,再視其等次及分數有無變動而決定是否撤銷原考績, 而係應審視原據以評定考績之基礎事實是否有所變動,如確 有變動,機關即應撤銷原考績並循考績法第14條第1項所定 程序另為適法之考績考評,由核定機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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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銓敘部112年10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27015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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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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