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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stps - 人事 | 2023-11-08 | 點閱數: 61

應留意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1. 公務人員係以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是受考人考績表 「評語」及「綜合評分」欄中「直屬或上級長官」欄,由 受考人銓敘審定職務之一級單位主管填入,並予簽章;機 關首長對一級單位主管、未隸屬單位人員或所屬機關首長 評擬時,亦同(詳見公務人員考績表填寫說明第6點)。
  2. 鑑於部分機關辦理考績(成)作業時,未切實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致考績 (成) 案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經撤銷,應注意事項如下:
    1. 年終考績應以受考人之平時考核為依據,受考人平時考 核之獎懲,應詳實填列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 懲」欄,避免遺漏或登載錯誤,且應避免重複考評違失 行為,另相關事實應經詳實調查,不得將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
    2. 上級機關核轉或核定下級機關考績案,如發現違反考 績 法規情事,應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2條規 定, 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3. 當年度12月1日以前調任他機關者,辦理考績機關應向 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至如有辦理借調同仁之考績,應參酌借調 機關考評,由本職單位主管評擬。
    4. 各機關辦理考績之評擬程序及覆核程序,應依考績法 第 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18條及第19條等規定辦 理 ;機關首長對考績之覆核或考核,無法授權其他人 員代 行等。
    5.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及指定委員之資格、票選委 員之票選方式、會議召集及進行之方式,應依考績委員 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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