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銓敘部民國112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5631721號令規定,
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
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
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以及公務人員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113年以前年度(含113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
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爰銓敘部配合修正旨揭統計表及彙整表,
各機關辦理所屬受考人年度年終考績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時,
應採用修正後之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