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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長 | 2016-05-17 | 點閱數: 777

1、請本校同仁「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2、「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3、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本府各處、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及所屬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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